主要业绩:
一、1999年9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曹祖刚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成立案的二审辩护人。其后,紧扣一审疑点,确立“疑罪从无”辩护思路,获二审法院采纳而发回重审,并终改判被告人无罪。该案是自1997年新刑诉法确立起“疑罪从无”审判原则后,泸州市首例将疑罪原则具体运用到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第 一案,它是泸州地区刑事审判工作中将新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从抽象的法律条文落实到具体案件应用的标志性的“破冰案例”。
二、2000年9月,在人民法院尚未颁布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任何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在泸州市两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中还未有一先例的情况下,从法律的公平原则角度出发,成功地代理了原告李春会、邓正彬这起本市首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判赔精神抚慰金案。
三、2006年4月,在代理某社团组织被诉索赔30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运用新颖的构图分析代理技巧来阐释案件事实、晰清合同主体、明确法律关系,有力地说明了该社团组织并非涉案四主体之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律师表现的沉着稳健、思路清晰、举重若轻的庭审风格,赢得了省高 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赞许。
个人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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